欢迎光临上海之声!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

投资者起诉私募大佬但斌“夸大宣传、造成重大损失”,被上海金融法院驳回

红星资本局1月31日消息,刚刚拿下2023年百亿私募冠军的东方港湾“掌门人”但斌,传出被投资者起诉的消息,原因是“夸大宣传、造成重大损失”。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关于阎某与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阎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请求: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人阎某称,被申请人夸大宣传、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间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阎某还表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某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片面夸大其产品收益,未充分披露风险;被申请人对于某私募基金的巨额亏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某私募基金的亏损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背信义义务所造成的。

阎某认为,首先《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其次《某私募基金合同》相关仲裁格式条款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再次,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阎某的请求,被申请人东方港湾认为,首先,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某私募基金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其次,关于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被申请人及代销机构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示申请人注意,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再次,《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也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综上,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查明,阎某作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某私募基金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私募基金合同》是管理人为了重复使用,在未与投资人协商的情况下预先拟定,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合同中关于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条款亦进行了加粗加黑,仲裁协议内容系单独一章节,文字表述清楚易懂,且放置于合同文本最后部分,起到了提示的作用,本案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法院还认为,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主张系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申请人阎某的申请。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尽管东方港湾在2023年以21.80%的平均收益拿下年度百亿私募冠军,但旗下仍有不少产品的最新净值低于0.8元的传统预警线。例如,截至2024年1月26日,东方港湾天风1号净值为0.7490元,自2021年5月以来已经亏损超25%;东方港湾马拉松28号净值0.7790元,自2020年12月以来亏损超20%。

2023年的私募圈,业绩分化同样明显。私募排排网显示,截至2023年12月29日,在有数据收录的近2万只产品中,合计有2176只私募产品的净值低于0.8元,还有1138只产品净值低于0.7元的传统清盘线。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编辑 余冬梅

新浪众测 新浪众测 新浪科技公众号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相关新闻
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上海之声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要收藏
0个赞
转发到:
阿里云服务器
Copyright 2003-2024 by 上海之声 shh.zhxinw.cn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关注我们: